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许可
时间:2014-08-18 发布人:秘书处 阅读:4700次
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申请材料:
(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新办:
1、用人单位通过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
2、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备齐以下材料递交涉外就业办事窗口:
(1)《台港澳人员就业花名册》(涉外就业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生成,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原件1份);
(2)《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涉外就业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生成,相应位置贴相片,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原件1份);
(3)就业申请人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页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口岸医院)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就业申请人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就业申请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
(6)聘用意向书或任职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①由本市用人单位聘请的,提供聘用意向书或劳动合同。可参考下载中心模板,双方签名盖章;
②由外国、台港澳地区总部或出资方企业派遣,且符合本市用人单位公司章程的,提供委派书,应当载明委派事由、担任的职务、委派期限等内容;
③由外国、台港澳地区出资方或关联企业派遣,本市用人单位公司章程未做出具体规定的,提供境外企业、本市用人单位及就业申请人三方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三方权利、义务等。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分支机构)、首席代表的免提供;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需依据公司章程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般)代表的提供代表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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